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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倒计时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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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保证我校学生转专业和转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转专业

第一条基本原则

1.坚持以学生为本,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2.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学生转专业应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4.严格按照学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条转专业条件

1.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有浓厚的兴趣并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已修读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第一学年规定的必修课程、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列本专业前10%;

3.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学兼优,无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记录。

第三条转专业方案制定

1.各学院需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专业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

2.“转专业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总的原则、接收专业、接收条件、扩容计划(应为本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的10%)、考核方法、咨询安排等。

3.各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的选拔采取面试形式,面试可结合学生的基础知识、外语能力、专业素质和兴趣特长等进行。有体检要求的专业,由学院组织落实。

4.“转专业实施方案”须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转专业工作流程

1.第二学期第6周,各学院制定当期“转专业实施方案”,以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

2.第二学期第7-8周,教务处对各学院的“转专业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汇总公布。

3.自“转专业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各转入学院负责方案咨询,教务处协助受理咨询。

4.第二学期期末,教务处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统计出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

5.符合转专业条件且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于第三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学生最多可报两个专业,需注明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

6.第三学期第0周,教务处汇总转专业申请,依据志愿优先和平均学分绩点,按照专业扩容计划1:1.2的比例确定各专业面试名单;各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面试考核,面试需做好过程记录,过程记录由学院保存备查。

第五条录取

1.各学院根据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面试成绩等综合考察学生,按照“综合考察成绩由高至低”原则进行录取,形成名单初稿,各专业招收人数不得超过“转专业实施方案”公布的扩容计划数。

2.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提交校转专业审核小组,经校转专业审核小组批准同意后,将录取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

3.公示完后,教务处负责对转专业学生予以发文。

第六条转入新专业后的有关规定

1.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三学期期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参加选课。

2.第一学年按照原专业培养计划审核认定学分,第二至四学年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审核认定学分。

3.达到转入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达到学位证书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4.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自第二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条有特殊办学要求的专业不实行转专业,具体专业名单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第八条当兵退伍、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按照《上海海事大学退伍、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章转学

符合《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情况的转学申请程序:

1.提出转学申请的学生在征得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应在第二至六学期开学1个月或学期结束前1个月之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陈述转学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或证书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将同意转学学生的材料交学生处审批。学生处负责将审批通过的转学学生材料拟文报送至上海市教委备案批准。

3.学生处将批准转外校的本校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到学生处办理离校、转学手续。

4.对于跨省转学的学生,还须由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本实施办法自2017级起执行,2016年9月及以前入学的学生按《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办法》(沪海大教字[2014]220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