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调整专业必须经学生同意,并与学生志愿相结合。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专业)。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凡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的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果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核通过,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2、学生转学,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转专业、转学,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每学年两次。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处理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