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大学生自主选择机会,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引导专业建设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规范转专业的工作程序,根据《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自主申请、双向选择、有序引导、逐步放开”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
第三条获得学籍,并在选定专业修读1-2年的学生,大一或大二学年可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大四学年不能转专业。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年以内的;
(四)在校期间,申请转专业超过两次的;
(五)国家政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五条转专业分院内转专业与院际转专业。院内转专业由学院自行组织实施,报教务处备案。院际转专业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参与实施。
第六条院内转专业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和12月。院际转专业为每年5月。转专业须于当学期完成,执行时间为申请学期的下一学期。
第七条各专业每年级拟转入总人数按当年招生人数确定,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年转入人数。高考第一志愿录取满的专业,须提供20%-30%的名额供学生选择;经调剂录取满的专业,须提供10%-20%的名额供学生选择。随着学分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转专业的比例将逐步增大。
第八条转专业的情况将作为次年制定招生计划、支持专业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院际转专业名额、考核方式由相关学院提出,教务处于当年4月中旬进行网上公布。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全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院际转专业的考核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负责资格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安排工作进程,相关学院自行组织考核;
(三)转专业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原班成绩占30%,考核成绩占70%。原班成绩按平均绩点转换成百分制分数。转入学院根据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网上公示;
(四)确有特殊才能或特殊原因,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协调相关学院进行专门考核,并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院际同级转入就读,原则上综合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初审意见,教务处按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修订)》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