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入学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特长,转专业或转学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坚持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署意见,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教务处负责办理转专业手续。
(2)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每学期第18周集中办理一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条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习。若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且学生认为需要时,由本人申请,经相关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原学习成绩有效。所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求者,其成绩在本专业中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者作为选修课记入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二年级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