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者;
(五)学习成绩优异者;
第二条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除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的不予转专业、转学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专科转入本科者;或同属专升本学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四)本科二年级及其以上,涉及跨二级学科专业门类及其以上者;
(五)文科、理科、艺术类互转者;
(六)同一城市高校之间互转;
(七)无正当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