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的成果证明者;
(二)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者;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经学校认可者。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由教务部门办理。具体程序和手续详见《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和《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转学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