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具有学籍的非定向本科在校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由学生申请,学校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条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结束时进行,每专业转出学生数一般不超过专业人数的7%;根据教学资源情况,每专业接收转入学生数一般不超过专业人数的15%。
第三条符合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修满本专业相应学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的学分,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
(二)确有专长,且条件允许,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转专业学生必须思想品德测评达到良好及以上,满足拟转入专业的一些特定要求。
第四条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按不同情况进行:
(一)学生统一进行转专业报名申请,转出学院负责报名申请资格审核。
(二)对于申请转入人数远多于接受人数的专业,学校或学院可组织对申请学生进行考试,考试方式、内容和成绩使用办法在启动转专业工作时公布。
(三)在学院内转专业的,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四)跨学院转专业的,由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所有转专业手续由教务处统一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并根据具体情况将学生编入转入专业相应班级。
第五条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学习年限计入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转专业或转学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转专业或转学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并由转入学院和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课程对等为原则进行成绩和学分认定,通过认定的课程方能纳入毕业资格审查。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要及时查询本人学分认定情况,并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认需补修课程,制定课程补修计划;补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只能参加后续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在开课前按规定办理补修手续,但按第一次修课对待。
每学期补修、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总门数不得超过3门,时间冲突部分要办理免听手续。
第八条转学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