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基本原则如下:
(一)具备我校本科学籍,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
(二)各专业转出和转入学生的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10%以内。
(三)学生申请转入专业的高考招生科类必须与学生高考报名科类相符,即高考报名科类为理工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高考招生科类为理工的专业;高考报名科类为文史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高考招生科类为文史的专业;高考报名科类为文艺术和理艺术的学生,可以申请高考加试相同科目的艺术类专业。不允许跨科类转专业。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二)招生录取时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国防生、预科班、民族班、中外合作办学及对口升学的学生等)。
(三)应予退学者。
(四)在校期间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四章转专业的类别
第六条本科生转专业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优秀新生转专业:获得学校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入学报到后,可申请转专业。
(二)“学科特长”新生转专业:具有“学科特长”(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
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全国一、二等奖,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特殊兴趣、爱好和特殊专长、潜质并能提供真实、有效材料证明)且录取当年来校报到的新生,入学报到后,可申请转专业。
(三)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第一学年课程考核全部及格,且在本专业课程成绩排名在前20%(按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计算,下同)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四)身体原因转专业: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或不适合在现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五)学习困难转专业:在现专业学习存在困难,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从数理基础要求相对高的专业转入数理基础要求相对低的专业。原则上申请转专业学生的高考分数应达到申请转入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且应降级修读。
第五章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优秀新生转专业:
(一)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汇总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后,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
(二)接收学院按学校统一安排进行面试考核,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核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八条“学科特长”新生转专业:
(一)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材料,拟申请转入专业应为“学科特长”相关专业,经所在学院汇总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后,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
(二)学校成立由相关学院及相关学科专家的组成的考核小组,统一进行面试考核,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核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九条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根据《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相关课程考核实施方案》要求自学相关科目。
(二)学生在第一学年末,提交转专业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汇总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后,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
(三)接收学院按学校统一安排进行面试考核,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核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四)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五)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身体原因转专业: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材料。
(二)转出学院审核和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核,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学习困难转专业: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材料。
(二)转出学院审核和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核,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章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当前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第十三条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学院协助。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需更换学生证。
(二)转入学院依据培养方案,对学生的课程及成绩进行置换,原专业不能置换的必修课程可置换为选修课程,学生现专业培养方案中已开设的未修读课程,必须参加重新学习(免收重新学习学费)修得学分。
(三)转出和转入学院应及时做好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级开始施行,原《长春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长理工教字〔201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