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在学年开学前办理有关手续。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学校认为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新生入学后,经学校组织考试编入基础强化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确认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者,必须经转出和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长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申请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辽宁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