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可申请一次转专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专业的;
(二)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应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校教学资源,各专业申请转出的学生人数一般为15%左右,教务处将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公布学校转专业实施方案,规定各专业接收名额和条件以及各专业转出比例。
申请转专业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应无不合格课程、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且平均绩点≧3.0,若符合该条件学生人数大于该专业转出比例,则按申请转出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序按1:1.2比例确定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
(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学生;
(六)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原则上转入我校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准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