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四条 在读一年级的本专科学生可以按照《福州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已修原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1.0;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院校者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四)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二年制或三年制为45)以上学分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六)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七)高职专升本申请转专业者;
(八)应作退学处理者;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院务会集体讨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完毕。
(五)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酌情转为任意选修课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