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学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准转学。学校确认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原所在校招生时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我校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市学生转入我校者,经转出学校推荐,我校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我校学生转入外省市高等学校的,经本人向院系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函商转入学校,待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省市高等学校学生转入我校的,经转出学校同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校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五)凡转学学生已修课程予以承认,所缺课应当补齐。需延长学习年限者,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