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专业)。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不能在本校(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二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入学满一学期,且不是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2、从未转过专业。
(二)不同录取批次专业原则上不得互转,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校期间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应达到3.0(含)以上。且其单科成绩不能低于76分。
(三)同一年度,院(系)转专业转出、转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级人数的3%。
(四)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1、学生因病、因伤,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二甲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院(系)、教务处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于教务处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由家长签署意见,经转出院(系)同意、转入院(系)视接受条件,同意并考核通过,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原则上经审批同意的一年级的学生,转入该专业的同年级学习;二年级的学生转入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六)学生转专业后,其学费及其费用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标准进行补差。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学生在原专业所修学分,由转入院(系)依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具体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出至本市范围内其他学校,经转入校同意后,由学校报市教委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非北京生源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出。
(二)学生转出至外省、市学校,经转入校、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学校报市教委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省、市学生转入我校,由接受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并报请北京市教委同意后,由转出校上报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非北京生源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入。专业分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