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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我校实施大类招生、大类培养的需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生转专业是指允许部分本科生(不含招生时已明确入学后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入学专业(类)转入其他专业(类)学习。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将转至新专业(类)所在学院。

第二条专业分流是指按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后首先实施通识教育,后期进行专业选择。

第三条学校成立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工部、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院的转专业和专业分流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学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相关专业的系(所)负责人组成。学院专业分流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本院专业建设发展要求,修定本单位本年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公布。

第五条为保证各专业的协调发展和办学资源的有效配置,学校对各专业(类)转入学生及转出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宏观控制,且原则上只允许学生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则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同时对涉及的教职工,交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学校根据学院(系)转入学生人数,适当增加转入学院(系)推免研究生指标和校内奖学金指标。

第八条本科生转专业范围以该年级学生入学时招生目录确定的专业类及专业为准(不含工科试验班等专项计划)。

第二章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九条转专业的限制条件

1.文科类与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2.通过自主招生、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招生被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3.工科试验班不接受转入学生。

4.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以学院公布的学生容纳量为准,但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的10%。

5.各专业以转专业申请人的考核成绩排名为依据,择优录取,但不得超过学院公布的学生容纳量。

6.转出专业剩余学生人数少于15人,不独立编班。

第十条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2.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3.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身体健康、无专业受限情况;

5.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十一条在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前提下,学生申请转出的资格认定和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一学期专业(类)排名前20%的学生,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2.第一学期专业(类)排名前40%的学生,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可在学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3.学生均可按照转出专业(类)高考时的录取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类)该省高考时的录取成绩,自主选择转入专业(类)。

4.新生入学前保留学籍服兵役后退役的学生,复学后第一学期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跨学院转专业可放宽至第一学期专业(类)排名的前40%,院内转专业不限制专业排名。对于入学后服兵役学生,其退役后如有转专业需求,可根据转出专业(类)高考时的录取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类)该省高考时的录取成绩选择专业,并分类报送转专业领导小组审议。此类学生一般宜降级入学,以补齐拟转入专业所欠课程及学分。

5.转入专业(类)在同一条件下,优先接收院(系)外申请转入的学生。

第三章专业分流要求

第十二条按照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校后首先实行通识培养,1-2年后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应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及办学条件、学生本人意愿、综合成绩排名等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学院在制定专业分流实施细则时,既要考虑学校、学院办学定位和专业的发展,也要考虑学生的意愿和就业状况。专业分流前,学院应做好宣传动员及摸底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专业咨询,包括专业介绍、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条件、就业方向等。

第十四条专业分流后的班级容量,不得大于40人。

第四章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程序

第十五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一年级春季学期启动,专业分流则根据一年或两年分流分别在一年级春季学期或二年级春季学期启动。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学院(系)报送本单位各专业(类)接收计划和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学校教务部门审核、汇总并发布转专业工作相关通知及要求。

2.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学生所在院(系)对本单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的《转专业(类)学生汇总名单》、《申请表》和《学生成绩单》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4.学校教务部门对学院初审通过的学生进行审核,形成转专业(类)预案,并将预案按申报专业分类转交学生申报专业所在院(系)。

5.接收学院(系)依据审核通过的学院(系)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对申报学生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学院(系)转专业(类)接收方案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6.转专业工作结束后,立即启动专业分流工作。学生可根据学校及学院的专业分流工作时间进度安排,进行专业分流的申报工作。学院根据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专业分流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后,将专业分流方案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7.学校教务部门审核院(系)报送的转专业(类)接收方案及专业分流方案,并提交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合格名单在校园门户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8.公示结束后,学校教务部门发放转专业(类)通知书及学籍变更通知书,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学院(系),学生凭转专业(类)通知书及学籍变更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在学院教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9.转专业或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学生需完成本学期原专业或行政班的课程,学籍变更于秋季学期开学时生效。

第十六条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在专业分流前一学期启动,该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十七条工科试验班专业分流程序与其他专业类分流程序相同。学生在第四学期按照学校工作时间安排进行申报,根据个人意愿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专业选择。工科试验班提前分流学生按照《长安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科试验班管理办法》(长大教〔2017〕10号)执行。

第五章学分记载与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转专业(类)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已取得必修课程学分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类)相同课程的学分,该课程学分仍然有效;已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转入专业(类)相同课程的学分,该课程必须重修;

2.转入专业(类)教学计划中不包含的课程,可认定为选修课学分;

3.学生转入新专业(类)后,需按照新专业(类)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并按新专业(类)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条转入新专业(类)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由学生本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类)及专业分流学生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完成,各学院(系)协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起执行。原《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长大教〔2017〕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