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的特长和个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资格
1、全日制本科一年级第二学期在校学生;
2、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行为;
3、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不含补考、重修或重考合格);
4、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10%,名额不顺延;
5、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相关专业:
(1)根据教育部关于艺术类招生的规定,艺术类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2)根据我校美术特长生招生简章规定,美术特长生仅可申请转入其他招收美术特长生的专业;(3)根据我校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规定,艺术特长生不得申请转入软件学院、国际学院专业;(4)根据教育部关于保送生招生的规定,外语类保送生仅可申请转入英语、日语等外语类专业及国际学院专业;
(5)国际学院学生可根据中英方规定在学院内转专业,不得申请转入其他学院专业。
二、办理程序
6、第一学期末各学院将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包括人数、条件、考核方式等)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招生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原则上各学院接收人数不超过50人。
7、学生申请跨学院转专业应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同意,所在学院应出具学生的成绩和排名证明(原件1份)及转专业申请表(原件2份)。其中,学生所在学院对排名前5%的学生不得限制其转专业申请。
8、学生申请在学院内部转专业由所在学院办理,报教务处批准。
9、第二学期第一周各学院接受转专业学生报名,学生提交材料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确定参加考核名单并组织考核。
10、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转入学生名单,在第二周周三前将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11、学校审核后将结果通知各转出或转入学院,并在校园网上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12、各学院在确定转出和转入学生资格时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13、各学院在开展跨学院转专业工作时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三、成绩认定
14、学生在第一学期所修读的原专业课程,其名称及学分如与新专业要求完全相同,成绩、学分可直接认定。在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学金等涉及学生成绩排名需核算智育成绩时,按实际成绩计算。
15、学生转到新专业后,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学习。新专业要求的第一学期未修读的课程以及所修课程名称相同但学分较低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补修,原专业所学课程如非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已取得学分计入任选课类别。
16、学生毕业时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四、其他
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04年3月执行,2005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2007年2月7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5月25日第三次修订,自2011级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