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二年级以下的学生;
(二)未转过专业的学生;
(三)无违纪处分记录的学生;
(四)非“社会体育”专业和“产品设计(原工业设计)(艺术类)”专业的学生。
第四十条在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入除“社会体育”和“产品设计(原工业设计)(艺术类)”专业之外的其他各专业:
(一)原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已修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3.00以上的学生;
(二)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定,确实学有专长的学生;
(五)符合《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在本科生中选拔培养优秀生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可自主选择专业的新生;
(六)服兵役期满退伍返校后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可以转专业者。
(七)按照入学时录取分数由高到低的专业排名顺序,被录取到分数高的专业者可申请转入录取分数低的专业学习;
(八)确实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且经“北京化工大学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认定取得较好比赛成绩的高水平运动员。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经申请转入的学院考核后,择优录取,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二条根据学校的教学资源情况,学校每学期确定并公布各专业可以接收的转入学生人数。第四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的转换与认定由转入学院负责。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学生若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