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换学校学习: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换学校学习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换学校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出本校: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入本校: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所在地的录取学校批次低于本校的;
(三)在拟转出高校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在拟转出高校应予以退学的;
(五)在拟转出高校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纪录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有其它不适合在本校学习情况的。
第四条学生转换学习学校,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两校所在地省级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转换院系、班级学习:
(一)在校学习时间满五个学期以上;
(二)在校期间修读取得的课程学分中,拟转入院系的专业类课程学分数与该专业相应年级开出的专业类课程总学分相差不超过10学分;
第六条学生转换院系、班级学习,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予以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