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三条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新生第一学期不准转专业;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年四月开始进行。学生可在每年四月根据各学院计划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学校在五月底前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五条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按以下规定折算:
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第六条
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的学生,转入不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的专业,应返还有关费用。转入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专业的学生,自转入之日起,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