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学:
(一)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本校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别的院系(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院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院(系)组织专家考核,证实其申请转入院系(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由申请转入学院组织专家考核并经教务处审核通过而被录取者;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院系(专业)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经研究决定,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院系(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年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二)国家或学校(学院)在招生时已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包含但不限于国防生、定向生、委培生,学校审批通过的特殊项目学生除外;
(三)已有转专业转学经历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转院系(专业)或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办理。学生转院系(专业)后其培养计划及考核标准按转入院系(专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按《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二)其他类别校内转院系(专业)学生,原则上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同时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向拟转入学院推荐,在转入学院(专业)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三)因医院教育特殊性,医学院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
(四)申请转入其他学校者,除经两校同意外,还须由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应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并按照转入院系(专业)要求加修或补修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