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新疆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2026年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院2026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我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五条 学院全称:新疆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六条 院校标识码:4165014805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3年
第八条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55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专业有: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司法警务、社区矫正、法律事务、安全保卫管理。其中刑事执行、行政执行2个专业为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并通过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内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专业招生计划设置男女比例,女生招生比例不超过15%,具体男、女生招生人数详见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招女生”的为女生计划,备注“招男生”或无备注的为男生计划。高职(专科)批次招生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专业考生应取得2026年高考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2026年全国普通高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
(三)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须于2004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含9月1日及8月31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需参照《关于做好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公安专业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六条 报考高职(专科)批次专业考生应取得2026年高考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参加2026年全国普通高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
(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的相关规定,报考相关专业的考生毕业后可通过招警考试,择优录用到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线岗位工作。因此,高职(专科)批次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司法警务专业的考生可比照军警院校面试和体能测试条件报考,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故身体明显不符合要求者,请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报考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由自治区公安厅委托各地(州、市)公安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高职(专科)批次社区矫正、法律事务、安全保卫管理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无上述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等条件限制。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分为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考生后续其他批次的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在录取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文件、录取批次和调档比例,对投档考生依照“分数优先”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根据考生分数和各专业具体录取情况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考生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原则上按退档处理,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传统高考省份理工类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招生计划的部分专业设有单科分数限制: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专业要求语文单科分数不低于70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录取工作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二十五条 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外语课程教学统一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病、因参军入伍等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凭证,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须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开展入学复查,核查录取流程、入学资格、身份档案信息、身心健康条件以及特殊类型学生专业水平情况。复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身心条件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具体流程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标准执行,学费:33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调整收费标准,学院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三十二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学院还设有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参军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要求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3017024、3017026、3017027
邮政编码:830002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6年度我院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招生工作。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院公众号向社会发布,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