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生只能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且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线。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已修满六学期及以上;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
4.应予以退学。
第三条学生可以在限定条件下自主选课,通过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总学分数的30%确认主修专业,主修专业与招生专业(类)不一致的,学籍从招生专业(类)转入确认的主修专业。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第一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
2.确有某方面专长,转专业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
3.确有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艺术类学生拟转入专业的高考专业科目与现专业不同;
2.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
第六条中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不同办学模式的专业;招生录取的下一批次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上一批次专业;学生不得跨招生类别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