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
全国重点大学
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
国家“一省一校计划”重点支持建设院校
教育部和陕西省共建高校
21个院(系)、83个本科专业
7个基地专业实行“本科-硕士-博士分流培养”
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涵盖5个二级学科)、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19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107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189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1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2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014年中国大学排行榜第37位
西北大学肇始于1902年的陕西大学堂和京师大学堂仕学馆。1912年始称西北大学,1923年8月改称国立西北大学。1937年抗战爆发后,国立北平大学、北平师范大学、北洋工学院等内迁来陕,组成国立西安临时大学,1938年更名为国立西北联合大学,1939年8月复称国立西北大学。
建国初期,西北大学为中央教育部直属的综合大学,1958年归属陕西省主管,1978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现为国家“211工程”大学、国家“一省一校计划”重点支持建设院校,教育部和陕西省共建高校。
学校现有太白校区、桃园校区、长安校区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2360余亩。现有21个院(系)和研究生院,83个本科专业,19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目录内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39个硕士授权一级学科、8个目录内硕士授权二级学科,16个专业学位授权点。拥有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涵盖5个二级学科)、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各1个,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6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国家人才培养基地7个并设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现有教职工2400余人,其中中科院院士3人,“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5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5人,教育部创新团队5个,国家级教学名师4人,国家级教学团队5个,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42人,全日制在校学生26000余人,其中研究生7000余人,外国留学生700余人。
建国以来,学校共为国家培养各类专业人才10余万名,其中的绝大多数已成为所在行业、部门、地区的业务骨干、学术带头人和领导干部。学校被誉为“中华石油英才之母”、“经济学家的摇篮”“作家的摇篮”。学校是首批解放军后备军官培养试点院校之一。
学校每年承担国家“973计划”、“攀登计划”、“863计划”、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百余项。先后获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长江学者”成就奖一等奖,陕西省最高科技成就奖等一系列重大科技奖励。
学校十分重视对外科技文化交流,已与美、英、法、德、日等20余个国家及地区的100余所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大英百科全书》曾将西北大学列为世界著名大学之一。
西北大学是培养人文社科人才的基地,培育科学家的摇篮,热诚欢迎有志之士报考西北大学。
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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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设置
优秀新生奖励实施办法
为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奖励考入我校的优秀新生,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
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优秀新生。
奖励等级及金额
特等奖:每人50000元,四年学费全免。
一等奖:每人20000元,四年学费全免。
二等奖:每人10000元。
以上奖项重复者,按最高等级享受,不可兼得。
奖励评选条件
特等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文、理科第一名。
一等奖:高考成绩名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文、理科前30名者;或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生物、化学、信息科学等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二等奖:高考成绩名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文、理科前50名者;或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生物、化学、信息科学等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直辖市、自治区)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实施办法
新生入学时由本人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西北大学优秀新生获赠奖励申请表》,并附有关证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招生办公室。
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拟定获奖名单,报主管校长和主管财务的校长签字同意后向奖励对象兑现奖金。奖金按年度平均发放。
有关新生奖励的具体情况将以各种方式报道宣传。
本办法适用于自2007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 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 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 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食堂:
西北大学好几个食堂、美食城、美食街,饭菜很有特色,价格实惠。
宿舍:
西北大学宿舍挺多类型的,总体来说分南北区两类:南区一般是上床下桌、六人间,无独立卫浴,有暖气,有风扇,无空调。北区一般是上下铺、六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