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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8月17日从宁夏党委组织部获悉,根据自治区日前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8年至2012年选聘大学生村官符合享受条件的,即日起便可填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聘用合同、毕业证复印件、贷款合同、还款单据及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其连续3年考核称职的审核意见,一并提交至宁夏区内毕业高等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据介绍,自2008年起,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选聘并于当年入职的大学生村官,在村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且连续考核称职的,可对其在区内高校学习期间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代偿资助,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2012年以后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满足任职时间后可申请代偿。如果大学生村官本人已经还清助学贷款的,可直接将代偿本息支付给大学生村官本人。《暂行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但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将被视为放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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