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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我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当年毕业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6%。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给我校,我校于每年8月31日前代学生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书面承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后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六)经学校评议、推荐。
第五条  资助程序:
(一)政策宣传。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牵头,会同各学院、部、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毕业生中广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二)学生申请。毕业生本人在毕业当年5月15日前,向所在院、部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三)院部初审。院部审核毕业生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评审。学校根据本办法,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就业单位艰苦程度及在校表现情况,确定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候选名单。
(五)公示候选名单。学生资助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候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六)上报推荐名单。公示结束后,学校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的相关材料在当年5月31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七)学生填写《长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以下简称《在职在岗情况表》)。被推荐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学生,离校前到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在职在岗情况表》,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以挂号信形式于当年8月20日前寄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八)公布资助名单。学校在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名单后,第一时间内公布获得资助名单,并通知受资助学生本人。
(九)实施资助。8月31日前,学校根据就业单位反馈情况和国家规定为毕业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第六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1年和第2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3年代偿本息的40%,3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爱岗敬业、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毕业当年8月20日前、次年与第3年的6月15日前,分别以挂号信形式将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在职在岗情况表》寄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三)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影响继续接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但毕业生要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告知自己工作的变动情况。
(四)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调研、统计等工作。
(五)积极配合学校建立完整准确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档案,及时准确地按学校要求提供所需要的建档信息。
第八条  违约处理
对于服务时间未满3年,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视为违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已由国家代偿部分应向学校返还。
违约的毕业生要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毕业生需要凭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才可与就业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协助、督促毕业生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后催缴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的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会同学校计划财务处、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各院、部共同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服务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依照相关文件履行以下职责:
受理我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审查申请资格,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符合条件者的相关资料;
会同计划财务处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建立与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的就业单位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间的定期联系制度;
为经资格审查合格、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我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我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及时了解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相关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搜集、发布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信息;
会同学生资助中心与各学院、部,在毕业生中广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会同学生资助中心审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就业协议所签署单位的工作地区和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要求。
(三)学校计划财务处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相关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会同学生资助中心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安排学生资助中心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所需费用。
(四)各学院、部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相关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会同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毕业生中广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受理本学院、部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初审毕业生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报学生资助中心;
跟踪了解本院、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基本情况,协助学生资助中心为这些学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各省市区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及相应荣誉,但不享受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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