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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招委〔2013〕4号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读子女在我省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条款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省属各普通高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6号)和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我省将在严格执行《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青招委〔2011〕42号)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条款,解决在我省没有户口,但持有我省“蓝印户口”或“居住证”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读子女在我省高考和录取问题:

 

考生父母和考生本人户口未迁入青海,不符合“青招委〔2011〕42号”文件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但考生父母确在我省务工或经商,且在我省办理了“蓝印户口”或“居住证”,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并毕业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省内外中职学校(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

本条款从2013年高考开始执行,并由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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