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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

1、报考演奏专业的考生考试时及入学后所用乐器,除钢琴之外的其它乐器一律自备。招生考试期间,电子管风琴考场备有电子管风琴(雅马哈900型),如考生需使用其它型号的乐器,请自备;西洋打击乐器和民族打击乐器考场备有定音鼓、马林巴、排鼓(五件套)、大堂鼓,其它乐器由考生自备;通俗乐器演奏与编导考场备有爵士鼓,其它乐器由考生自备。

2、专业考试分初、复试进行的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初、复试曲目允许有重复。

3、考生自备碟片(含按简章规定配备的伴奏碟片和其它考试用碟),须考生仔细检查质量,如由于碟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读碟困难而影响考试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4、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自动取消入学资格。

5、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正式学籍。

6、新生入学第一年为试读期,试读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7、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各种待遇按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8、本简章未尽事宜或因其它原因可能导致的调整变更,招生办公室将在我院校园网上及时发布信息,并以新发布的信息为准。请考生随时关注我院校园网上的招生信息。

9、本简章由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7-88076720(高峰期线路忙时,请耐心拨打)

 

    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在我院专业报名时,务必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尤其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以便招考期间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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