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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0年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中已认定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均含传真):0571-88907517、88907570。

准考证号

考试科目

违规行为

拟处理意见

 

100016150044

高等数学(二)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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