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新课程改革的直接产物,历经十余年的探索,为改变我国以高考成绩为唯一录取依据的评价方式提供了新的参考依据。然而,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之间的关系还是一个尚未解决的有争议的问题。因而有研究者在研究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的关系时,明确提出了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的“硬挂钩”已经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和改进高考招生方式,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是我们今后应努力的方向。笔者所谓的“硬挂钩”是指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该实现与高考分数同等重要的地位,评价的结果在高校招生中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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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关系之间的争论
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研究者们重点讨论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内的研究者已作过大量的探讨。由于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定位和作用认识上的差异,不同的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笔者通过对已有研究的观点进行梳理,发现主要存在三种典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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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不挂钩”
持有这种观点的研究者认为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之间不应该实现“硬挂钩”。因为综合素质评价是为了学生素质的发展,一旦两者之间实现“硬挂钩”,不仅违背了综合素质评价的初衷,而且也会招致评价的腐败、弄虚作假和流于形式等问题。研究者们主要是从认识论和评价目的两个方面提出了看法。在认识论上,体现在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的科学定位上。他们认为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之间并不存在挂钩关系。“我们不应该过分强调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挂钩这种功利性的目的,而应该发挥它的激励和导向功能。”从评价的目的上来看,研究者们认为综合素质评价不是为了甄别与选拔学生,而是为了促进学生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发展。综合素质评价是为了对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和学生发展提供导向,但是一旦与高考相结合可能会带来评价中的腐败和弄虚作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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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
第二种观点认为,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之间应该实现“硬挂钩”。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认为综合素质评价实现与高考招生的“硬挂钩”不仅有利于综合素质评价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评价的结果在高校招生中得到实际运用。但是对于实现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的目的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一是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的方式促进教育价值取向的转变。长期以来,大多数观点都认为教育方式和评价手段都是以考试或者“应试”为驱动的。通过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招生,会逐步改变人们的教育价值观。另外,还可以为学校教育提供反馈和改进信息。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可为学校提供学生素质发展所欠缺的某方面信息,促使学校更加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由此得出,综合素质评价促进教育价值取向的转变主要是由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
二是确保综合素质评价本身得到落实。综合素质评价自提出开始,在实施过程中至少遭遇以下三方面的困境:综合素质评价本身的科学性、高中如何评价和高校怎样使用。这些现实的困境导致综合素质评价的开展步履维艰。因而,有研究者提出了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硬挂钩”的设想,希望通过借助高考的影响力,以此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得到落实。但是对于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硬挂钩”,已有研究又可以分为理论构想和具体操作两种。理论构想主要是从理论层面对两者之间如何实现硬挂钩提出了呼吁、建议和设想。倡导具体操作的研究者不仅从理论层面进行了分析探讨,而且对于如何落实提出了解决办法。有研究者提出把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换算成分数,以一定的比例计入高考成绩,成为高校招生的直接依据之一。因而无论是理论构想还是具体操作,综合素质评价实现与高考招生“硬挂钩”颇有自保的嫌疑。也就是说,综合素质评价需要借助高考,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和价值。
三是完善高校的招生录取方式。综合素质评价实现与高考招生之间的“硬挂钩”最直接的目的是改变单一的高考招生录取方式。有研究者在对综合素质评价的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两者之间没有真正挂钩,评价结果在高校招生中并没有发挥作用。因而,实现两者之间的硬挂钩是评价结果发挥作用的前提。但是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硬挂钩”呢?有研究者提出了解决办法: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高校将成为评价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切实发挥高校在评价中的引领作用。作为改革高校招生录取的一种方式,高校应切实在招生录取的过程中使用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四是有利于实现卓越人才的培养。虽然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种评价方式被提出,我们却赋予了其许多其他引申的功能。有研究者认为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不仅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且有利于卓越人才的培养。由于高校招生录取不再是以“分数”作为唯一标准,因而那些偏才、怪才有机会进入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而这些人才对于我国卓越人才的供给和培养将会贡献一部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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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逐步挂钩”
在“不挂钩”和“硬挂钩”的中间地带,出现了第三种观点:两者之间应该“逐步挂钩”。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现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所需要的社会条件,因而只能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先行试点,逐步过渡和推广到其他地区。但是对于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逐步挂钩”,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是以人为控制的方式实现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之间“逐步挂钩”。也就是先通过“部分挂钩”和“分层挂钩”的方式,逐步过渡到“硬挂钩”。通过采取这种逐步过渡的方式,最终实现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之间的“硬挂钩”。因而,我们可以得出“逐步挂钩”是最终实现两者之间“硬挂钩”的过渡阶段。第二种方法则采取自然而然的“无为”态度。持有这种态度的研究者认为只要做好了综合素质评价,高校为了争夺优秀生源必然会主动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之间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可是多样化看法的存在并不会促使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之间的关系朝向更明朗的方向发展。正如有研究者明确指出综合素质评价陷入了相互推诿的怪圈:高校认为高中提供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无法使用;高中学校认为既然高校不用,那为什么要进行评价。鉴于此,我们认为与其相互之间推诿浪费时间,倒不如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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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的困境
在理清了两者之间已有关系之后,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实现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的障碍到底有哪些。
原有政策规定的模糊性
2008年1月14日,《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要逐步纳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虽然该文件中规定了“逐步纳入”,但是综合素质评价怎样逐步纳入高考招生并不明确。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2014年12月10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指出,实施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之间的关系虽然比以前的政策规定有所进步,但是清晰度和力度依然不够。
从上述政策规定的演变中可以体会出,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与高考招生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模糊性。无论是“逐步建立”“逐步纳入”,还是“探索基于”“提供参考”等规定,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考招生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硬挂钩”。政策规定作为开展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和保障,其规定上的模糊性必然会引起实践过程中的模棱两可和思想上的摇摆不定。对“参考”一词的不同理解导致了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之间长期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甚至尴尬的境地。政策规定的模糊性一方面模糊了人们对评价的认识,同时也阻碍了评价结果的有效使用。
两种评价方式之间的博弈
两种评价方式之间的博弈,首先表现在如何统筹和整合不同的评价结果上。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分为五个方面,评价结果的呈现采用等级加评语的方式。以《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为例,其中规定“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采取“合格与待评定”的评价方式,“交流与合作能力、学习能力和学业成就、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分成A、B、C、D四等,“个性与创新”分为A、B、C三个等级。班主任需要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为每一个学生写出评语。综合素质评价以等级加评语的方式进行呈现,而高考是以分数的形式呈现。两种不同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加大了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的难度,最直接的表现是两者之间不能进行加减运算。其次,如何分配二者在高校招生录取中所占比重。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意味着两者共同作为高校录取新生的依据。那么两者在高校招生录取过程中所占的比例如何划分?或者说谁的比重更大?先后顺序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困扰着两者之间的“硬挂钩”。最后,如何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平和公正。人们普遍认为以分数进行高考招生具有相对的公平性,担心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进行招生录取时会不会导致新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出于对这一问题的现实考虑,加剧了两者之间实现“硬挂钩”的难度。
高校招生录取的“不情愿”
高等院校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评价者和使用者,在实现与高考招生之间的“硬挂钩”上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若高校在录取新生时主观上不愿意使用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而是只依据高考的成绩进行,那么从根本上就不可能实现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之间的“硬挂钩”。
高校之所以不愿意采用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进行招生录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可靠性的质疑。由于对高中学校提供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不信任,高校很难在录取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第二,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无疑加大并延缓了招生录取的难度和进度。高校必须在高考结束之后的一两个月内实现招生录取,因而追求经济、高效和便捷的招生录取方式。但是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意味着高校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大量的证明材料,这是目前的招生录取条件很难保证的。第三,高校怎样利用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进行招生录取。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基于综合素质评价录取的有效方案和实践操作,高校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高校在招生录取时的不情愿无形中增加了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的难度。
传统评价制度文化的反抗
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改革我国传统考试评价制度的一大创举,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着传统考试评价制度的反抗。高考分数“唯我独尊”,作为我国高考招生录取的唯一标准已经形成了一种传统的评价制度文化。一提到高考,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高考的权威性和高利害性。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试图改变以分数为唯一标准的考试评价制度必然困难重重。新生评价方式与旧的评价制度之间存在着对抗,时刻面临着传统评价制度文化的反扑。在传统考试评价制度文化“横行”的今天,综合素质评价本身还显羸弱。
综合素质评价实现与高考“硬挂钩”面临着新生事物与传统评价制度之间的博弈。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种新型的评价方式,试图改革我国以高考成绩为唯一录取标准的评价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由于长期深受以考试成绩作为招生录取唯一标准的传统评价制度的影响,综合素质评价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一直深受这种评价制度的影响,难以真正发挥出作用。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与高考成绩之间存在着重成绩轻评价结果的现象。由于传统评价制度文化势力的强劲,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不可能一帆风顺。
随着政策规定由模糊到清晰和人们对综合素质评价的认同,这些会为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指明出路和扫清障碍。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实现两者之间的“硬挂钩”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循序渐进的和逐步推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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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的突围
推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初衷之一是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应试教育占主导地位的教育方式,促使高校在招生录取时由注重分数向重视素质转变。但是经历了十余年的探索,综合素质评价的这一初衷尚未得到真正实现。有研究者在对各省市的招考机构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发现,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目前处于“软挂钩”或“假挂钩”的形式主义境地。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软挂钩”或者“假挂钩”的局面,笔者认为实现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势在必行。
改变单一的人才评价观
高考成绩作为选拔学生的唯一标准在我国高考历史上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长期以来,学校主要是通过考试成绩进行评价。我们习惯了以考试成绩论成败,害怕以高考成绩作为选拔人才标准的这块“净土”因为改革而变得“乌烟瘴气”。这种固化的评价观束缚了我们对人才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追求。
因此,新课改中提出改变单一的人才评价方式,实现高考招生的多元录取方式。改变单一的人才评价观,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各级学校要认真落实素质教育的理念。过去我们的学校教学只重视学生知识的掌握,以学生考上理想的大学作为评价学生优劣的标准。如今,在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以及素质教育和核心素养时代,各级学校必须从根本上转变育人评价标准,将素质教育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学段。第二,高校招生要“守正创新”。“守正”意味着高校在招生录取时要坚持正确的评价价值取向,即树立多元化的人才评价标准。“创新”意味着高校要积极探索基于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在招生录取时,高校要有主动出击的意识,积极探索适合本校的特色化的招生录取模式。第三,为评价观念的转变创设环境和条件。人才评价观的转变,首先需要教育目标的转变。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提出说明我们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备素养的高素质人才。教育目标的导向也必然要求由原来单一式评价转向多元化评价。其次人才评价观的转变需要社会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由单一的评价观走向多样化的评价观,前提条件是确保评价的公平问题。最后还需要社会营造积极的舆论环境。评价观念的转变要改变人们那种“一改就变坏”的消极印象,积极宣传成功的经验。通过这种正能量和正面鼓舞,促使人们接受新的评价方式,形成多元化的评价观。
确保现有政策规定的落实
随着综合素质评价在实践中的深入,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指导综合素质评价的开展。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高校应该提前向社会公布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方案。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明确要求高校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应该有所作为。同年12月,《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中规定,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时,要考虑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专业培养的要求,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并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作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从上述两份政策规定中可知,高校在确保现有政策落实上发挥着主体作用。
为了确保现有政策规范的落实,发挥高校的主体作用,笔者认为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成立专业化的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小组要明确分工、职责和流程,确定评价的内容、标准和办法等。第二,提前在网上公布本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高校需要将本校制订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提前在网上公布,以供广大考生参考。第三,对投档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进行筛选、评价和使用。同时,现有政策规定的落实还需要一系列的外在保障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动员和督促作用。政策规定各省市要向教育部备案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办法,因而各级地方政府在动员和监督本省市高校落实综合素质评价上责无旁贷。地方政府要鼓励高校积极研制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同时督促办法的具体落实。第二,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于那些做得比较好的高校,可以适当地予以奖励,如增加经费支持、扩大招生名额等。同时,对于那些拒不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的高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逐步完善政策法规。由于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政策规定要考虑到地区差异性和灵活性,因而造成了政策规定的模糊性。但是随着实践的稳妥推进和试点先行的办法,政策规定也会经历一个逐步完善和明晰的过程。通过发挥高校的主体作用和建立外在保障条件,为政策规定的落实“保驾护航”。
制订基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案
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最难的是如何在高校层面进行实际运用。目前,上海市和浙江省作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试点省市确立了“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并且在自主招生中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上海市的23所高等院校出台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使用办法主要分为自主招生环节和普通高考录取两种情况。在自主招生环节,各高校将记录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提交面试专家组进行审核、评定。在普通高考录取中规定,若考生出现同分的情况,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进行录取。
笔者认为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硬挂钩”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第一,自主招生环节中的使用。高校在自主招生环节中,对于那些偏才、怪才考生通过面试,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破格”录取。第二,在普通高考招生环节中的使用。在高考结束之后,每一所高校会根据本校的情况划出最低招生录取分数线。针对那些分数达到了高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录取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水平的高低进行录取。分数作为“敲门砖”已经发挥了它的功效,这时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成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头戏”。在达到高校的投档分数线之后,高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水平和适合程度依次进行录取。二是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与高考成绩按一定的比例折合,然后从高到低进行录取。高校需要提前公布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折合方法和比例分配等。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保持透明、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存在诸多的障碍,因而注定是一个漫长的、复杂的和艰巨的历程。但是只有两者之间真正实现了“硬挂钩”,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综合素质评价的无力和高考招生录取方式单一的问题。新课改实施以来,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方式尚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和建立内在联系。笔者认为实现两者之间的“硬挂钩”将会促进两者内在联系的建立和高考招生录取方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