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一)录取规则
1.分类考试(应、往届中职毕业生)考试招生:按文化成绩*50%+职业适应性能力测试成绩*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专业清)的方式,即各专业中按照分数排序依计划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予退档。
分类考试(普通高中毕业生)考试:按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50%+职业适应性能力测试成绩*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专业清)的方式,即各专业中按照分数排序依计划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予退档。
2.因本次招生考试院网上填报专业志愿只有2个,考生到学校参加考试时,学校可提供纸质由考生另行填报志愿调剂的3个专业 (不含已在网上填报的2个专业) ,供学校录取时参考。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予退档。
3.凡参加我校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经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审批同意录取后,不再参加2017年高考和中职单报高职(专科)考试。
4.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严格遵守普通高考考生诚信承诺书,并按照我校报考条件和专业所需条件如实填写报名申请表,如报名中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考试和录取资格,后果自负。
(二)录取安排
分类考试招生考试招生工作在2017年4月20日结束,我校分类考试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名单,在我校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www.gzszk.com)进行公示,办理录取手续。
(三)录取通知书的发放
学校根据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招生录取专用章,经邮政寄送录取考生(请考生认真填写详细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