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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评价分值和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各按50%计算,总分100分。

第十七条 中职毕业生:文化素质考核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各按50%计算,总分100分。

第十八条 根据考生两项考核的总分值、考生志愿和专业招生计划,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值相等的情况,优先录取有特长、优秀学生干部、贫困学生、军烈属等。

第十九条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已被我校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7年的全省普通高考和中职单报高职的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生4月20日以后可登陆学校官网或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公示结果。5月上旬学校将通过手机平台发放学校预录取通知短信。8月下旬经高考录取系统正式录取后,通过“通知书录取系统平台”打印正式《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招生录取专用章,经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至录取考生预留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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