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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新疆高等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 2017-04-11

关于做好2012年新疆高等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教职成办〔2012〕18号

 

 

各高等职业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及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新教高〔2005〕37号)要求,2012年度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及机构举办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新增专业评审工作拟于近期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以及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进一步优化专业布局结构,是各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调整与建设的基本原则。各高校要以强化办学特色、创建优势、品牌专业为目标,加强专业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能力。

二、2011年,自治区将继续严格控制高等职业院校新增专业数量,基本原则是:

(一)优先支持新能源产业、信息网络产业、新材料产业、现代农牧林业和医药产业、地球探索与资源开发利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申报;优先支持适应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建设急需人才专业申报;优先支持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方向的专业申报。

(二)申报新增专业请参考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不支持在《目录》外新设置专业。

(三)各高等职业院校新增专业申报数不得超过3个;各校新增专业需参照自治区已有专业设置情况,除部分工学专业外,目前在我区布点数达到3个以上(含3个)的专业不予申报。

(四)各院校已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主动行文申请撤销;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1个新专业,应同时申请撤销1个旧专业。专科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三、各院校要高度重视新增专业上报材料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严格新增专业的申报和论证程序,需要材料:

(一)新增专业汇总表一式一份;

(二)新增专业申请表一式九份;

(三)新增专业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计划一式一份;

(四)本校连续四年以上(含四年)无招生专业名录一式一份;

(五)专科专业佐证材料一式一份。

请各高院校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对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新增专业将不予受理,同时做好上报材料的存档工作。

四、拟新增医学类专科专业的,请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和《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 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的要求报送材料。

拟新增高职公安类、教育类专业,申报学校须首先征得自治区公安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再上报。

五、各院校务必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本校2012年度拟申请新增专业的申请报告一式1份、新增专业汇总表一式1份、申报材料一式9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及其他材料一式1份上报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逾期不再受理。

六、各院校凡对已有专科专业进行专业方向备注时,必须在当年申请新增专业的同时,行文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否则不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专业方向备注应确有必要,不得将其他独立专业作为方向备注名称。

本通知所含附件须在新疆教育信息www.xjedu.gov.cn文件公告栏下载。

联系 人:周  洪  

联系电话:0991-7606219

电子邮箱:xjgzgz@126.com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19号 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830049)

 

附件:1.新增高职高专专业汇总表、申请表

          2.连续四年以上(含四年)没有招生的专业名录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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