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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五年专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

作者:  时间: 2017-04-23

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
鲁教职字〔2013〕7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3号)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含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备案材料进行了审核。经我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小组研究,对高等职业学校独立举办的236个专业点、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的315个三二连读专业点予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将专家审核意见通过各市教育局转发各有关学校,各有关学校应根据专家意见和《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按专业教学规律进一步完善各专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体现五年连续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加强实训教学环节,避免中高职课程重复。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应考虑部分学生学习三年就业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的需求。

学生在五年学习期间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各举办学校将完善后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分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等于2013年10月上报我厅,我厅将组织专家进一步审核,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首次举办的专业试办一年,年内对试办情况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可延长2年;以前已经举办的专业自2013年起可连续举办3年。

三、各举办学校应依据我厅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按备案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招生,将接受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单独编班,严格按照审定的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高等职业学校独立举办五年一贯制的,所招收学生应在本校内培养,学生前三年可按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所对应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相关资助政策。

各举办学校不得转让招生计划。

四、各市教育局应根据《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市域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监督,我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1.同意备案的五年一贯制举办学校及专业

2.同意备案的三二连读举办学校及专业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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