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查高考试卷行不行?不行!北京市首例要求高考试卷公开案日前有了最终结果,法院以高考试卷的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不得公开为由,驳回高考生小谷向北京教育考试院查询试卷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估分有出入考生想看试卷
2010年,19岁的小谷参加了高考。考试结束后,他根据答案对各科进行了估分。
但发榜后,成绩却与他的估分有出入。小谷想弄个明白,就向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他本人2010年高考理综、数学及外语试卷。他明确要求公开的是经过评阅的考试答卷。
请求遭拒考试院不公开试卷
高招办称,根据相关规定,高考评分标准属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级事项,根据政府公开条例,属于不得公开的信息。
虽然试题、考生答卷及考生的档案材料不属秘密,但也是考试后不应公开的内容,且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所以不予公开小谷2010年高考试卷。
法院判决:考试院不公开有理
小谷不服,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小谷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考试考务规定》为依据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也表明,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虽然小谷申请公开的是经过评阅后的考生答卷,但其中涉及相关的评分标准。按照规定,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北京教育考试院答复并无不当,一中院终审驳回小谷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河南考生打赢查分官司
2008年,河南省兰考县考生小刘也遇到相同问题,他起诉河南省高招办获胜诉。
小刘怀疑高考打分有误,通过学校向省招生办提出查分纠错申请。河南省招生办以他要求公开试卷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拒绝。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合自身利益的……”小刘要求公开高考试卷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
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省招生办对小刘公开其2008年高考试卷。这也是全国第一例判决公开高考试卷案。
专家说法:适用法律不同 判决结果不同
两件性质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为什么不同?
对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
从河南郑州中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当地法院判案主要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也是不同地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在法律适用以及何种法律效力更加优先的问题上存在的理解差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