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J.D.
法律教育
就现有的教学机构和人员数量而言,美国是当今世界上
法律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教育基本上属于各州或者私人的事业,因此不存在官办的国立
法学院。美国
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成为大学本科教育。作为职业教育,
法律教育与
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开始学习
法律之前必须获得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从美国
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上看,报考
法学院的学生通常要求已获得
文学士(B.A.)学位或
理学士(B.S.)学位,并且要通过竞争激烈的
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这种职业教育最初是由哈佛
法学院奠定的,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富有特色的大学本科后的
法律教育制度。
美国
法学院的学制为:全日制在校学习3年;在职兼读4年。
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
法律实务方面的各种技术性训练。除耶鲁大学外,所有
法学院都采取哈佛大学首创的问答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学生在课前必须细心研读有关案例,甚至对个别概念或语词都要细细琢磨。上课时,老师提问,学生回答,互相辩论,教师解说。课程除了一般的
法律课程外,模拟法庭、职业道德都是必修课,而且有实质性内容。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修课一般约占全部课程设置的1/3,毕业时还要写出一篇有相当份量的
法律作品。
美国
法学院学生毕业后被授予
法律博士学位(J.D.)。取得J.D.学位,是
法律学生参加某一州的或州际律师资格考试的先决条件。绝大多数学生获得J.D.后就从业了,很少有人继续在
法学院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