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0年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中已认定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均含传真):0571-88907517、88907570。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行为 |
拟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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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6150044 |
高等数学(二)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舞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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