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原则: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结合考生的政治思想素质、身体素质、专业考试成绩及文化课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计算办法及文化课要求:各专业(类)方向的综合分计算公式和文化总分要求详见下表(以下对文化课分数要求:以总分满分750分,单科满分150分计)。
专业代号 |
专业(类)方向 |
综合分计算公式 |
文化总分要求 |
01 |
考生专业总分÷专业满分×60 +考生文化总分÷文化满分×40 |
报考我院的全国考生均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进行录取,我院将参考浙江省的普通类二段线的65%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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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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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书法学(书法与篆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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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书法学(书法理论与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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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艺术史论(艺术理论类) |
详见“六、录取办法中关于艺术理论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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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美术学类(造型艺术类) |
考生专业总分÷专业满分×60 +考生文化总分÷文化满分×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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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设计学类(设计艺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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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戏剧与影视学类(图像与媒体艺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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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详见“六、录取办法中关于建筑学专业的录取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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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环境设计(景观与环艺类) |
考生专业总分÷专业满分×60 +考生文化总分÷文化满分×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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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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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设计学类(上海设计学院所有专业) |
3、录取一般规则:
(1)建筑学(建筑艺术、城市设计)专业:专业合格,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艺术史论(艺术理论类)专业:专业合格,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3)其他专业(类):专业合格,并且高考文化总分成绩满足最低分数线要求,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
4、录取的特殊规定:专业考试成绩在各专业(类)名列前茅者(即:招生总计划数少于等于15人的,专业考试成绩排名第一者;招生计划数超过15人的,以每增加15人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名递增一个名额,以此类推),文化课总分线可降低10分。
5、所有专业文理兼招,为艺术类提前批或第一批录取。
6、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浙江省普通类一段线577分。
1.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创意策划) 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85%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18名。
2.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剧作) 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85%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28名。
3. 戏剧影视导演专业(电影导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70%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17名
4. 表演专业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对应科类或同科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142名。
5. 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75%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26名。
6. 录音艺术专业(电影录音)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90%后,按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文化考试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最终比值为:96.88。
7. 录音艺术专业(音乐录音)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90%后,按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文化考试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最终比值为:94.05。
8. 艺术与科技专业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后,按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文化考试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最终比值为:102.27。
9.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70%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122名。
10.产品设计专业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70%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11名。由于该专业排名第11名并列共4人,按招生简章中规定:专业排名并列须依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故该专业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11名,且文化课成绩最终比值达到84.66。
11.戏剧影视导演专业(广告导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70%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14名。
12.电影学专业(制片与市场)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文化考试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最终比值为:94.81。
13.摄影专业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文化考试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最终比值为:78.73。
14.动画专业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70%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123名。
15.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动漫策划)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85%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43名。
16.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数字电影技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75%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最终录取到专业排名第28名。
17.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文化考试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最终比值为:95.01。
18.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80%后,按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文化考试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最终比值为:83.95。
说明:
1.校定分数线、分数比值的计算公式为:
分数比值=考生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 100
※ 对于本科录取批次合并的省(市),我校将按照考生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考生使用“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分文、理)进行分数比值计算;海南省考生使用“自主招生线”(分文、理)进行分数比值计算;上海市考生使用“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不分文、理)进行分数比值计算;浙江省考生使用“第一段线”(不分文、理)进行分数比值计算。
※ 对于个别省份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成绩满分不一致时:高考文化课成绩比值计算办法依据考生所在省规定执行;对于考生所在省未做出相关规定的,分数比值计算办法为:【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艺术类高考文化满分×普通类高考文化满分】÷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 100。
※ 若考生所在省(市)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其它补充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2.关于成绩并列:
①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的各专业(含招考方向),录取时如果遇到专业考试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依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②按照文化成绩的分数比值排序择优录取的各专业(含招考方向,文化产业管理专业除外),录取时如果遇到分数比值排序并列的情况,则依据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③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录取时如果遇到分数比值排序并列的情况,则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先后顺序进行单科成绩比较,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一)录取资格: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凡报考中央美术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本省美术专业统考,统考合格(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除外)并且通过我校专业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被我校录取。
(二)录取总则:中央美术学院根据考生文化课、专业课的考试成绩,政治思想品德考察及体检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所有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将进行统一折算,并按折算后的文化课相对成绩进行录取。
中央美术学院录取江苏省考生时,各专业对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有不同要求:美术学、艺术学理论专业须达到2A4B1合格,其他专业须达到2B4C1合格。
1.文化课相对成绩折算办法:
①设有本科一批线省市的考生相对成绩 = 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考生所在省本科(文/理)一批线 ×100(全国文化统一考试不考“综合”科目省市的考生,其文化课相对成绩折算使用本省市的文科一批线);
②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省市的考生相对成绩,将按照考生所在省份的招生办法进行折算,具体使用参考线由学校本着择优录取且对同一考区全体考生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文化课成绩分数线划定原则:
①凡依据专业成绩排名录取的各专业,文理统一划线录取。文化课划线标准为:艺术设计专业考生文化课相对成绩须达到80分,其他专业考生文化课相对成绩须达到75分。
②凡依据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的各专业,文化课总分分数线不低于本科二批线。具体文化分数线在录取时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考生成绩情况择优划定。
(三)录取办法:
1.按专业成绩排名录取:文化课相对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最低分数要求,依据专业成绩排名录取,各专业实际录取的专业名次由文化课相对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按专业名次由前到后自然排序产生。造型艺术、中国画、书法学、实验艺术、艺术设计、城市艺术设计专业按此办法录取。其中城市艺术设计专业的两个校区志愿,根据考生成绩按平行志愿录取;造型艺术兼报城市艺术设计专业顺义校区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平行志愿进行录取。按专业排名各专业最后名次并列且招生计划不足时,以文化课相对成绩排队录取。
2.按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专业成绩合格,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排名录取。建筑学、美术学、艺术学理论专业按此办法录取,具体如下:
建筑类专业录取办法:
①文理科分别排名,文科45名,理科35名(含北京市文科10名、理科5名);
②北京市考生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③其他省考生统一排队,择优录取,每个省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北京市除外),不考“综合”科目及不分文理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考生,按文科考生标准录取。
美术学专业录取办法:
①北京市考生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②其他省考生统一排队,择优录取,每个省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
艺术学理论专业录取办法:
①北京市考生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②其他省考生统一排队,择优录取。
(一)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涵盖的专业,考生须省级统考合格,同时获得校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涵盖的专业,考生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二)录取时,专业志愿顺序以高考志愿填报顺序为准,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一志愿。
(三)录取时,学校使用的文化考试成绩为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考生文化考试成绩需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专业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学校以文化折算比值和专业折算比值为依据进行录取。
•其中,文化折算比值=考生文化考试成绩÷生源省份普通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一本线);专业折算比值=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总分÷该专业合格分数线。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线以各省相关规定为准。
•对于艺术类考生文化考试总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考试总分不一致的省份,一本线以该省给定的参考分数线为准,未给定参考分数线的省份,参考分数线=(一本线÷普通类考生文化考试总分)×艺术类考生文化考试总分。
•上海、浙江一本线参照教育部及省级文件规定执行。
(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导演、表演、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广告设计方向)、动画、动画(三维动画与特效方向)、动画(游戏设计艺术方向)、音乐学、音乐学(电子音乐制作方向)、音乐表演(声乐表演方向)、表演(音乐剧表演校际交流项目双学位班)13个专业,在考生文化折算比值达到学校确定的本专业最低折算比值情况下,按照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折算比值+专业折算比值)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各专业最低文化折算比值见下表。
专业(报考方向) |
最低文化折算比值 |
0.75 |
|
0.85 |
|
0.6 |
|
0.75 |
|
0.7 |
|
视觉传达设计(广告设计方向) |
0.7 |
0.7 |
|
0.7 |
|
动画(游戏设计艺术方向) |
0.7 |
0.75 |
|
0.7 |
|
0.65 |
|
0.6 |
(六)广播电视编导(电视编辑方向)、广播电视编导(文艺编导方向)、戏剧影视文学、数字媒体艺术、数字媒体艺术(数字娱乐方向)、录音艺术(音响导演方向)、录音艺术(录音工程方向)7个专业,在考生文化折算比值达到学校确定的本专业最低折算比值情况下,按照文化折算比值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人数不超过本专业计划总数的20%。
数字媒体艺术、数字媒体艺术(数字娱乐方向)按文科和理科分别排队录取,对于艺术类专业不分文理的省份及上海、浙江的考生,按理科进行排队。其中文科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超过本专业计划总数的1/2。
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戏剧影视导演(中外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3个专业,要求考生英语高考成绩达到该科满分的60%,在考生文化折算比值达到学校确定的本专业最低折算比值情况下,按照文化折算比值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各专业最低文化折算比值见下表:
专业(报考方向) |
最低文化折算比值 |
广播电视编导(电视编辑方向) |
1 |
广播电视编导(文艺编导方向) |
1 |
戏剧影视文学 |
1 |
1 |
|
数字媒体艺术(数字娱乐方向) |
0.9 |
录音艺术( 音响导演方向) |
0.9 |
录音艺术( 录音工程方向) |
0.95 |
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 |
0.95 |
戏剧影视导演(中外合作办学) |
0.8 |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 |
0.7 |
1.录取时浙江音乐学院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五个本科招生专业均自行划定高考 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
2.取得浙江音乐学院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规定的最低控 制线后,以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 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同分的考生:音乐表演专业、音乐学专业依次按《视 唱练耳》、《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依次 按《歌曲写作》、《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依次按《作 品表演》、《专业技巧及技巧组合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学(师 范)专业依次按《作品表演》、《专业技巧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原则:浙江音乐学院各招生专业(除“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参考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分数线,自主划定各招生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线,不设单科分数线。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考生所填报志愿须与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专业或招考方向一致。面向浙江省考生,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方式招生的音乐表演(越剧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面向浙江省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以“专升本”方式招生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7年“专升本”招生简章》规定执行。浙江省考生,按“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方式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提前录取,其他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录取;非浙江省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执行。
1.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者,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的规定填报志愿,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2.根据国家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录取原则如下: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配音)、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礼仪文化)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考生文化折算分达到60分以上(含),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3:7比例的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英汉双语播音)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英语单科成绩105分以上(含),考生文化折算分达到60分以上(含),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3:7比例的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法汉双语播音)、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日汉双语播音)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英语单科成绩95分以上(含),考生文化折算分达到60分以上(含),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3:7比例的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艺编导)、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媒体创意)、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编剧与策划)、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电视节目制作)、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电影制作)、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电视摄像)、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照明艺术)、摄影专业、录音艺术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考生文化折算分达到70分以上(含),按文化折算分排序择优录取。其中,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编剧与策划)、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浙江省承认相对应省统考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表演专业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6:4比例的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浙江省承认省统考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动画专业、动画专业(漫插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人物形象设计)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5:5比例的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浙江省承认省统考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考生英语单科成绩95分以上(含),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5:5比例的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浙江省承认省统考成绩,英语单科成绩95分以上(含),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择优录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高考志愿的考生。
音乐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音乐剧)、舞蹈编导专业、艺术与科技专业录取原则: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按专业分和文化折算分6:4比例的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并列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浙江省承认相对应省统考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文化折算分=考生高考总成绩÷考生所在省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100。江苏、新疆、云南、海南等省份以各省具体相对应比例系数进行折算。浙江省和上海市因高考改革招生政策发生调整,普通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计算方式暂未定。
实行全国计划的专业,浙江省外的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人数不超过本专业计划总数的15%。
3.相关专业综合分计算方式(专业满分以100分计):
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配音)、播音与主持艺术(礼仪文化)、播音与主持艺术(英汉双语播音)、播音与主持艺术(法汉双语播音)、播音与主持艺术(日汉双语播音):综合分=专业分×30%+文化折算分×70%
动画、动画(漫插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综合分=专业分×50%+文化折算分×50%。浙江省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计算。
表演、音乐表演、舞蹈编导、舞蹈编导(音乐剧)、艺术与科技:综合分=专业分×60%+文化折算分×40%。报考音乐表演(西洋乐)只招小提琴、大提琴器种;报考音乐表演(民乐)只招古筝、二胡、琵琶、扬琴、竹笛器种。浙江省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计算。
浙江省承认相关类别省统考成绩的专业综合分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折算。
上海、江苏、新疆、云南、海南等省份以各省具体相对应比例系数进行折算。
4.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院校第二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5.浙江传媒学院录取专业时设一定的分数级差,实行专业志愿级差方式,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间文化分级差为5分,第四、五、六专业志愿及服从志愿视为平行志愿。其中,浙江省艺术类第二批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6.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考试院)对考生的加分政策,但加分分值最高为20分,根据考生加分后的成绩,按照专业录取原则,综合考查德智体状况和相关单科成绩进行录取。其中,认可四川省少数民族加分项目,但分值最高为20分。
7.录取原则中单科成绩要求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8.浙江传媒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配音)、播音与主持艺术(礼仪文化)、播音与主持艺术(英汉双语播音)、播音与主持艺术(法汉双语播音)、播音与主持艺术(日汉双语播音)、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文艺编导)、广播电视编导(媒体创意)、影视摄影与制作(电视节目制作)、影视摄影与制作(电影制作)、影视摄影与制作(电视摄像)、影视摄影与制作(照明艺术)、摄影、录音艺术等15个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实行全国计划,并由学校自主划定艺术类文化分数线。艺术类第一批一般均为传统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除外,如福建省等)。
9.考生持有近两年内获得的国家一、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本院尤其欢迎各省、市少体校及应届高中毕业生在田径、健美操、武术、篮球、网球等方面确有专长的考生报考。
10. 2017年浙江省和上海市采用新高考模式进行招生录取,因相关文件规定尚未出台,本简章的招生政策如遇调整,以学校公布的《2017年招生录取章程》为准。
11.浙江传媒学院艺术类各专业最终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文件精神录取。
1、专业合格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中央戏剧学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排名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排名并列的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所得比值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150分制计算)。
2、京剧表演方向分行当录取,京剧音乐伴奏方向分乐器种类录取,名额划分按当年报考情况适当调整。
3、江苏、浙江、新疆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折算为本省对应批次录取控制线对应总分分值后进行计算。
4、中央戏剧学院录取时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为准,不含任何高考加分。
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办法
1、表演专业(话剧影视表演、话剧影视表演双学位班、音乐剧表演、歌剧表演方向)、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舞台设计、舞台绘景、舞台灯光、舞台化装、舞台服装、舞台技术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广播电视节目主持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2、表演专业(舞剧表演、京剧表演、京剧音乐伴奏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45%划定;
3、戏剧影视导演专业(戏剧影视导演、戏剧教育、演出制作、影视编导、影视制片方向)、戏剧学专业(戏剧史论与批评方向、戏剧策划与应用):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划定;
4、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戏剧创作方向、电视剧创作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5%划定。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招生的相关规定,我校可根据各专业(方向)合格人数,参 照招生计划数,自行划定高考录取控制分数线,自划线办法按照教育部教学厅(2016)10 号文件执行。凡 我校专业考试合格,在自定高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分别按以下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高考文化成绩折算分=高考文化分÷本省市普通类一本线×750
(注:本科批次合并的省市,按照该省市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序号 |
专业 |
录取成绩排序方法 |
单科要求 |
1 |
表演(戏剧影视) |
按专业成绩录取。 |
------ |
2 |
|||
3 |
表演(木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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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表演(京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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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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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舞蹈表演(芭蕾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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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舞蹈表演(中国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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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舞蹈表演(国标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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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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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按专业成绩录取。 |
语文不低于 90 分(150 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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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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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戏剧影视导演(戏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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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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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戏剧影视文学 |
专业成绩(换算成 750 分制) +高考文化成绩折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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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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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折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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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舞台设计、灯 光设计、服装与化妆设计) |
高考文化成绩折算分×45%+ 专业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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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高考文化成绩折算分×20%+专业成绩。 |
1、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所在省市艺术类同科类本科最低分数线,表演(京剧)、舞蹈表演专业 可适当降低要求。
2、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市普通类本科第一批次分数线者(根据招生计划数及该专业录取办法)优 先录取,如专业(方向)有语文单科要求的须不低于 90 分(150 分制)。
3、各专业(方向)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任一单科或项目不得缺考或零分。
5、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方向)合格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顺序结合考试成绩进行录取。
1、考生报考南京艺术学院按专业分择优录取的专业,对于外省考试院(或省级招办)投档的考生,凡专业成绩合格,文化高考成绩达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普通类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第一志愿填报南京艺术学院的,优先录取;考生报考我校按专业分择优录取的专业,对于江苏省考试院投档的考生,凡专业成绩合格,文化高考成绩(即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原始分(不含附加分)与政策性奖励分、照顾分之和)达江苏省普通类本一文科省控线×90%,且第一志愿填报南京艺术学院的,优先录取。
2、音乐表演(声乐演唱、中国乐器演奏、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流行音乐演唱、流行音乐演奏、音乐剧)、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前三名考生,第一志愿填报南京艺术学院,高考文化成绩可分别照顾本专业规定分数线的:第一名10%、第二名8%、第三名5%。
3、被南京艺术学院确定为舞蹈表演、音乐表演(声乐演唱、中国乐器演奏、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流行音乐演唱、流行音乐演奏)专业“特优”考生,第一志愿填报南京艺术学院,高考文化成绩可照顾本专业规定分数线的20%。具体报考和选拔及奖励办法见《南京艺术学院本科招生优秀新生选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