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分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按考生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满计划为止。总分相同时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或职业技能考核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中职考生,以上两项分数相等者,优先录取专业综合理论成绩高者,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并在我校自主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考核公示后,可免试录取;获省赛二、三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在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可免考“技能证书”,但仍需参加文化基础知识考试和学校规定的测试,按正常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符合中职技能大赛获奖免试、免考“技能证书”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向我校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学校应根据考生的证书类型组织相关认定或测试,根据认定或测试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免试、免考“技能证书”,并在本校招生信息网公示。
第三十二条 报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