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子女考学有关政策性照顾加分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加20分投档:①烈士子女;②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学校加10分投档。
(3)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学校增加6分投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予以优先录取: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③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④驻国家明确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⑤在国家明确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⑥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⑦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⑧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