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6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6年6月7日
考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编号 考试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根河市第二中学
语文
16152105150379
2016年06月07日0900
017
005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根河市第二中学
语文
16152105150199
2016年06月07日0900
017
029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阿尔山市第一中学
语文
16152202150035
2016年06月07日0900
007
029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