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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夏高职分类考试司法服务类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大纲

作者:  时间: 2017-04-23

宁夏2016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司法服务类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大纲 (法律事务专业、刑事执行专业)专业知识部分

一、考试性质

2016年宁夏高职院校招收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班、成人中专班、技工学校等学校(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参加的选拔性考试。

二、考试依据

法律知识考试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法律类专业教学大纲为依据,主要选择了中等职业学校法律主要知识和技能内容,并参照了宁夏《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宣传的相关知识内容、中央相关招警考试技能测试要求。

三、考试方法

法律专业知识(应知)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题量为 100小题,考试时间 60分钟,总分 150分。

具体考试项目见下表:

 

类别

方式

考试内容

时间

分值

专业知识

闭卷答题

宪法与法治体系的基本知识

法治观念与尊重法律权威的理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常识

刑法常识

60分钟

150

 

四、考试内容及要求

 

序号

考核内容

知识点基本要求

重点掌握

1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

法律的概念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

1.法律的词源与含义

2.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4.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5.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6.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7.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8.我国的部门法律制度

9.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10.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2

法治观念与尊重法律权威的理念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2.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3.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4.培育法治思维的途径

5.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6.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3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1.法律权利的内容

2.法律义务的内容

3.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5.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利与义务

6.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与义务

7.宪法规定的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8.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9.依法行使权利的要求

10.依法救济权利的要求

11.尊重他人权利的要求

12.依法履行义务的要求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特点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5

民法常识

自然人

监护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我国的监护制度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种类

4.侵权民事责任

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6

刑法常识

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种类

刑罚的主要运用

 

1.刑法的任务

2.刑法的适用范围

3.犯罪和刑事责任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5.刑罚的种类

6.刑罚的主要运用

 

五、参考资料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年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9-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条文-最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条文-最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法律条文-最新)

 

六、专业知识考试题型示例及说明

题型均为单项选择题,分为 易、较易、较难三类型题。每题有ABC三个备选答案,选择其中的1个正确选项,即可得1.5分;选择2个以上的,不得分,也不倒扣分。

 

题型

说明

示例

题量

本部分主要考察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当知道或了解的法律常识。

1.我国的国旗主色是(   

A.黄色 B.红色   C.蓝白色

参考答案:B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 人民   B. 国家    C.政府

参考答案:A

100

较易

本部分通过考察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过的基本法律常识。

1.人民法院行使国家(   

A. 立法权  B.行政权   C.审判权

参考答案:C

2.下列法律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参考答案:A

30

较难

本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法律常识的应用。

1.下列哪个年龄段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不会被判刑(  

A.已满18周岁   

B.醉酒的人

C.不满14周岁

参考答案:C

 

20

 

 

技能操作部分

一、考试性质

2016年宁夏高职院校招收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班、成人中专班、技工学校等学校(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参加的选拔性考试。

二、考试方法

技能操作考试为 300分,技能操作考试在实训场地进行,考试时间 120分钟,分批次独立完成技能测试,按设定标准评定考试得分。

三、考试内容

    科学、规范、合理的运用技能考试手段,在进行识记、理解、运用、综合运用的测量过程中,注重专业知识考查与技能操作考核的有机联系,重点把握考生完成技能操作必备的专业知识,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必需的基本素养,使技能考试的专业知识、技能操作内容,深度切入相应就业岗位的主要技能。

(一)体能测试(100分)

1.男子组:800米跑(50分)、引体向上(50分)

2.女子组:400米跑(50分)、仰卧起坐(50分)

(二)队列训练(100分)

1.警容警姿,整理着装

2.稍息、立正

3.跨立、立正

4.停止间转法

5.蹲下、起立  

6.敬礼、礼毕      

7.齐步的行进与立定

8.正步的行进与立定

9.跑步的行进与立定

8.正步的行进与立定

10.跑步的行进与立定

(三)犯罪现场观察(100分)

四、考试规则

(一)体能考试

1、男子800米跑、女子400米跑

1)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计时表4个,小红旗2面,口哨2个 ,发令枪2把。

2)考试方法

先做好准备活动,考生出示身份证,经检录裁判核实身份并领取带号码的中长跑背心,将背心套上后将身份证上交检录裁判,在分组名单上记录小号码,按10人一组完成检录后将考生身份证和检录名单交成绩记录裁判,并将考生带至起点处,起点裁判交代注意事项引导考生进入起跑线,采用站立式起跑。考生听起点裁判发出的“各就位→跑”指令起跑。

计时器随起跑声开始计时,考生到达终点线时由计时裁判大声报考生名次,直至最后一名考生在有效时间内到达终点。同时另一计时裁判在记录单上根据终点裁判报的名次做好记录,核对无误后将计时表交给记录裁判。考生按名次到终点记录处领取身份证,记录裁判核对确认登记成绩,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测试过程中,计时裁判负责做好考生跑步圈数的记录,并对考生的犯规及时提醒。如遇考生途中摔倒、考生途中受阻等影响考生正常发挥的情况,测试组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考生是否进行重测。

3)注意事项

考生提前30分钟到达检录场地检录

要求穿着运动鞋、运动服或者作训服参加考试

凡有不适宜于参加体能考试的考生必须在考试前告知工作人员,若有隐瞒不报者后果自负

凡有徇私舞弊者,经核查属实,一律取消考核成绩

2、一分钟引体向上

1)场地器材:单杠场地,计时表4

2)考试方法

考生双手正握杠,两手与肩同宽成直臂悬垂。静止后,两臂同时用力引体(身体不能有附加动作),上拉到下颌超过横杠上缘为完成一次。记录引体次数。

考试时间1分钟

3)注意事项:

两次引体向上的间隔时间超过10秒停止测试

身体不能有附加动作

中途不允许脚落地

3、一分钟仰卧起坐

1)场地器材:体操垫4块,计时表4

2)考试方法

考生仰卧于垫上,两腿稍分开,屈膝呈90度角左右,两手指交叉贴于脑后。另一同伴压住其踝关节,以固定下肢。考生坐起时两肘触及或超过双膝为完成一次。仰卧时两肩胛必须触垫。裁判人员发出“开始”口令的同时开表计时,记录1分钟内完成次数。1分钟到时,受试者虽已坐起但肘关节未达到双膝者不计该次数,精确到个位。

3)注意事项

如发现考生借用肘部撑垫或臀部起落的力量起坐时,该次不计数。

考试过程中,裁判人员应向考生报数。

考生双脚必须放于垫上。

4、体能评分标准

宁夏2016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司法服务类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大纲

(二)队列指挥考试

1、场地器材:考试场地设在田径场进行。

2、考试程序:主考官报考生姓名,考生应声“到”,并跑步到考试地点,向主考官报告考试准备好,是否开始考试,请指示。主考官向考生宣布可以考试,考生回答“是”后,开始实施考试内容。

3、考试评分方法:考试由三位裁判组成,统一打分,成绩评定取三人平均分为学生最后成绩。

4、队列指挥评分标准

(1)所有项目和动作符合条令要求,动作准确有力,节奏分明,精神振作。90-100分

(2)所有项目和动作基本符合条令要求,动作有力、节奏分明、精神状态良好。80-89分

(3)能完成动作,但动作不够标准,精神不够振作,动作不熟练。70-79分

(4)基本能完成动作,但动作不准确、缺点错误较多,且精神不振作。60-69分

(5)完不成动作。60分以下

(三)犯罪现场观察考核

1、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警务工作要求的基本的认知能力、发现能力、逻辑推断能力,着重考查考生的观察能力。

2、考核要求

考生进入模拟案发现场后,考官向考生讲解考核事项和要求,考生根据考核内容认真观察案发现场,发现相关的痕迹、物证。以现场作答的形式完成考试。

3、考核方式

在实训场所,按照有关刑事案件现场的要素和特点布置案发现场。考生在模拟案发现场进行观察识记后到作答室现场作答

4、评分标准

案发现场设计10个观察点,每一观察点计10分。依考生现场作答情况评分。

五、考试要求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指挥,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讲文明礼貌。

(二)考生须提前30分钟到达考试现场检录,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入场必须出示身份证,按参赛顺序号进行考试。

(三)考试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四)凡有重大疾病以及不适宜参加此考试的人员不予安排考试。

(五)凡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者,须当场提出。

(六)其它未尽事宜,将在考前向各考生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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